BS5266-1:2006 緊急電池燈(貓燈)電池要求

9.2 (3小時) 住宿用途:醫院、安老院、酒店、招待賓客場所、俱樂部、寄宿學校

9.3 (3小時) 非住宅用途且用於治療、護理:特殊學校、診所、牙科診所及類似場所

9.4 (3小時) 娛樂用途:劇院、戲院、音樂廳、展覽館、體育館、公共場所、餐廳

9.5 (3小時*) 非住宅用途且用於教學、培訓、研究及辦公室:學校、學院、技術學院及實驗室
*如正常辦公時間之外使用,則整棟建築物須使用3小時

9.6 (3小時) 非住宅用途之公共場所:市政廳/大會堂、圖書館、商店、購物中心、美術館及博物館

9.7 (2小時) 工業用途場所用於製造、處理、存儲產品:工廠、工作坊、倉庫及類似場所

9.8 多用途場所:如場所多於一個用途(9.2至9.7定義),應遵從較嚴格的標準

9.9 (3小時) 公共通道

9.10 (3小時) 有蓋停車場、多層停車場

9.11 (3小時) 體育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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